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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资市[2002]0076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外来人口管理条例》,加强外来人口租赁房屋及计划生育管理,现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分工,就协助做好承租房屋的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凡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的,在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应将信息于每月5日前集中抄送各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与房屋业主的联系,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有关政策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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