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类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沪房地资法[2001]98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做到有错必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们于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
  市房地资源局是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因对本市各区(县)房屋、土地、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房地资源局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市房地资源局政策法规处是市房地资源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房地资源局有关职能处室应当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处理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定期汇报和接受指导)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年6月和12月向局长汇报半年度和年度的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复议的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形式)
  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形式:
  (一)书面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市房地资源局递交或者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全部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传真和电子邮件不能作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
  (二)口头申请是指申请人到市房地资源局所在地,向行政复议机构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承办行政复议人员当场记录。特殊情况下,承办行政复议人员也可以到申请人居住地上门记录行政复议申请。电话申请不能作为口头申请的形式。
  第五条(电话询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电话咨询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的;由承办行政复议人员接听处理:
  (一)来电人明确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其可采用书面形式及联系方式;
  (二)来电人明确要求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与其约定接待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认定)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O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的次日起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起算时间)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市房地资源局递交的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
  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的,受理日以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准;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受理日以行政复议机构承办人员当场记录口头申请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的登记)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登记,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表》,编制案号。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要求)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承办人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一)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申请行政复议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三)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及申请人本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要求;
  (五)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六)申请人是否以同一标的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被依法受理;
  (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十条(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批)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应立案审理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以下意见的,应当报市房地资源局分管行政复议的局长(以下简称分管局长)审批:
  (一)不予受理的;
  (二)需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
  (三)同意申请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一并审理的;
  (四)需要追加第三人的。
  第十一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和批准,行政复议机构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并应当以市房地资源局名义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一)凡不符合们于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凡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申请人和第三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行政复议记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凡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房地资源局管辖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管辖机关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告知)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相关人、但利害相关人尚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市房地资源局名义向其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问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停止执行情形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意见,经市房地资源局分管局长审批后,报市房地资源局局长批准,向被申请人发出《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承办人的确定)
  行政复议实行承办人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确定2名承办人,具体承办行政复议申请的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如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当面核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包括实地勘查、委托鉴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审理的重点)
  行政复议承办人员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按下列重点予以审理:
  (一)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三)双方争议的焦点。
  行政复议承办人员对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按下列重点予以审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二)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职责权限的依据;
  (四)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证据;
  (五)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
  第十七条(初审)
  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初审。承办人员经过调查与审理,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审核意见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审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时限为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
  第十八条(复审)
  局相关职能处室根据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初审意见及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等主要材料予以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填入《行政复议案件审核意见表》。
  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或者相关职能处室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召集相关职能处室集体讨论。
  复审时限为相关职能处室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由分管局长协调讨论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请局分管该业务的局长召集有关处室讨论决定:
  (一)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行政复议机构意见与相关职能处室意见分歧较大的;
  (三)对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一并审理的;
  (四)属于行政赔偿或者涉及行政赔偿的;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情况复杂难以处理,需要提交局分管该业务的局长召集讨论的。
  第二十条(审结)
  经初审、复审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综合相。


主办单位: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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