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
关于废止《关于启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测绘专用章地籍测量专用章和勘测定界专用章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2]721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农场局:

  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测绘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废止《关于启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测绘专用章、地籍测量专用章和勘测定界专用章的通知》(沪房地[1996]608号)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的房屋土地调查报告应当由房屋土地调查员签名并加盖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章。

  各机构原使用的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专用章、地籍测量专用章和勘测定界专用章自2003年1月1日起废止,有关印章应当在2003年1月15日前交市房地资源局权籍处。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区县房地局启用"XX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调查成果专用章"(方章,长5厘米、宽2厘米),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外提供的地籍图等测绘成果应当加盖该印章。

  三、《关于启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专用章、地籍测量专用章和勘测定界专用章的通知》(沪房地[1996]608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2003年1月1日-4月30日可以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机构名单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3年1月1日-4月30日可以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机构名单

1、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2、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3、上海市黄浦区房地产测绘中心
4、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测绘所
5、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6、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勘测定界队
7、上海市南汇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8、上海市青浦区房地产测绘所
9、上海市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勘测所
10、上海市奉贤区房地产测绘所
11、崇明县房地产测绘所
12、上海市金山区房地产测绘所
13、上海市卢湾区房地产测绘中心
14、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测绘所
15、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测绘所
16、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
17、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测量队
18、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19、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20、上海市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21、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22、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测绘中心
23、上海星火测绘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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