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
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补充通知

沪房地资廉[2002]0296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采取套配方式解决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其配租的住房跨区(县)的,应由该廉租住房所在地的区(县)廉租办负责管理。有关区(县)廉租办应做好移交手续,并将配租家庭情况告知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物业管理公司,以利于做好对配租家庭的复核和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单位地址:青浦区漕盈路2500号 联系电话:5973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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