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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资物[2002]624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建管所, 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住宅装修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小区住宅装修的管理,规范业主和使用人、装修施工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关心的住宅装修管理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高居住物业管理水平,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今年选择本市30个新建居住小区,列入创住宅装修规范管理示范小区(以下简称装修管理示范小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成立上海市住宅装修规范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部分区房地局和建管所及新闻媒体的有关人员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管理目标
根据建设部[2002]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本市的相关法规,今年选择30个新建居住小区进行住宅装修的规范管理。通过政府引导、行业推动、企业运作、业主参予、社会监督,消除"纠纷工程"、"扰民工程"、"隐患工程"和杜绝无资质企业及马路游击队进小区违规施工,建立适合上海实际的住宅装修规范管理体系,切实把居住小区的住宅装修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三、实施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认真执行本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沪房地资物[2001]4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公约》和《住宅装修管理协议》等约定,按告知、审核、巡视、制止、报告等五个环节为抓手,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努力创建示范小区。
各区县房地局应进一步加强对住宅装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行政执法。住宅装修规范管理作为区房地局对物业公司的考核内容。
各区建管所严格执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加强对装修企业施工行为的监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接到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等投诉,应当及时查处。
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规范施工企业行为、提高装修质量和服务为手段,加强对住宅装修施工管理的检查和考核,并作为对装修企业年检、资质升降、评优的重要内容。
通过住宅装修的规范管理,进一步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和《住宅装修须知》,住宅装修施工企业应与业主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示范合同》并严格履行《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物业管理企业、装修行业协会、区县房地局和建管所应当及时制止违法装修和违章搭建行为,规范业主、装修施工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和职责,不断探索和总结上海居住小区住宅装修管理的经验,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打好扎实的基础,使上海的居住物业装修管理有新的突破。
四、总结和考评
30个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的装修施工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应努力配合,积极探索和创新,不断交流和总结经验。各区县房地局要在2003年4月底之前,对本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创示范小区的阶段工作总结进行审核后报市房地资源局。装修企业将参予创示范小区的阶段工作总结报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协会将组织专家对住宅装修的设计和施工成果进行评优(具体办法另定)。市住宅装修规范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各方对30个创示范小区进行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开发和物业管理单位及居住小区给予表彰,颁发"上海市住宅装修规范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
附件:1、区县房地系统管理网络
2、建管系统和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管理网络
3、住宅装修规范管理创示范小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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