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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资改[2003]54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
为加强本市有限产权房屋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本市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工作,现对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程序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限产权房屋产权人可直接凭原房地产权证或原房屋买卖合同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改办提出申请,区、县房改办告知原出售单位(申请书、告知书另附)。原出售单位不同意有限产权房屋产权人接轨的,应于接到告知书起十五日内向区、县房改办陈明不同意接轨的理由。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中其他事宜,仍按《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沪房地改[1996]7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有限产权房屋接轨申请书
2、有限产权房屋接轨告知书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有限产权房屋接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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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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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路 弄 支 弄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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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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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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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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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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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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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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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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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建公助( )
2.补贴出售商品房( )
3.动拆迁调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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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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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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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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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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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特向 区(县)改办提出申请。
申请人(签名盖章)
产权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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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由产权人填写,随表附上房屋产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
2、产权人如死亡,变更后再提出申请。
附件2
有限产权房屋接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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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落于 区(县) 路(新村) 弄 支弄 号 室的住房,系有限产权房屋。现产权人已向我办提出接轨申请。如该住房存在产权纠纷、购房款未付清、物业管理费未交清等问题,可于收到本告知书起十五日内向我办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产权人接轨。
区(县)房改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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