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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资市[2003]11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企业:
目前,在本市房屋交易活动中,个别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从事房屋买进和卖出活动,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从而牟取利益。这种利用委托客户的不知情,隐瞒交易事实和交易价格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准则,损害了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规范房地产经纪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等法规,现就禁止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从事房屋转让活动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受客户委托购买或出售房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经纪企业或者其从业人员的名义,购买客户委托交易的房地产;
2、利用多份买卖或委托合同"搭桥"的办法,赚取差价;
3、与一方委托人串通,利用承揽经纪业务的便利,损害另一方委托人利益的。
二、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业人员是房地产的卖出方的,在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时,凡买进与卖出时间间隔在半年之内的,需提供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区县房地局不准予该从业人员新年度的年检备案,并予以公示;房地产经纪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或者指使其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从事房屋转让活动的,区县房地局不准予该企业新年度的年检备案,并予以公示。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受理没有备案或不准予备案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任何委托代办业务。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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