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
关于废止商品房预租等房屋租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房地资市[2001]63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农场局房产处、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在积极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同时,对本市原有的房屋租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废止原市房地局印发的《上海市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上海市房屋先租后售试行办法》和《上海市房屋售后包租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

  二、上述文件废止后,房屋租赁和出售行为应分别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预租,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意见(一)的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文发文之日起执行。文发之日前签订的房屋先租后售合同或房屋售后包租合同,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单位地址:青浦区漕盈路2500号 联系电话:5973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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