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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纳税人
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 征税范围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 房屋买卖;
4、 房屋赠与;
5、 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发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 征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沪府发(1997)48号文。
四、 税率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本市其谁适用率为3%。
五、 计税依据
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六、 办理手续所需材料
1.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合同(原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发票(预售房提供收据)(原件并备复印件)。
4.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存量房地产需提供原房地产权(完税凭证),必要时还需提供有效的公证书、房地产估价书(复印件)。
6.在建工程转让、新建翻扩建房的初始登记都需提供建房批文和建房许可证(复印件)。
7.征收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 办税程序
受理纳税申报——审核——开具契税完税证——银行缴款——发放契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贴花。
八、 办税地址
联系地址:城中西路111号2楼交易大厅
九、 受理时间:每周一——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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