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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须知(二)

申请减免或地方贴费的,除纳税须知第六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按房改政策准予出售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购房者身份证复印件。

2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困户有偿解困的:市解困办“解困购房申请的减免契税证明”原件、特困户登记卡、原住房证明(共有租赁卡、房产权证或无房产证明)、原户籍证明。

3.房屋动迁货币化安置款、私房补偿费购房的:房屋动迁货币化安置协议书(原件)、房屋动迁安置协议书(原件)、私房拆迁估价单、货币化安置特种支票购房的需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款划款证明单第三联(原件、蓝色)或其他付款证明凭证、相关拆迁证明、原户籍证明。

4.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前后一年内购房的:职工购买公房市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和“上海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收入专用收据”第一联(白色、原件)或公有住房价格计算表(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的买卖合同和“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发票”第四联(绿色、原件)、原户籍证明。

5.空置商品住房的:浦东新区空置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确认单,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清单。

6.购买高新成果转化项目生产经营用房提供市科委的项目认定书。

7.市外在沪企业购1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市协作办“市外企业认定书”。

8.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办单位: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单位地址:青浦区漕盈路2500号 联系电话:5973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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