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
关于新一轮旧区改造试点地块民防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建城(2000)第278号



各区政府:
  根据《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建城[2001]第0068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关于“减免或免收人防设施结建费”的规定,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块原则上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建民防工程。如确有困难的,经市民防部门同意后,可减免或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二、对按规定配建的民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不再收取民防工程使用费。

主办单位: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单位地址:青浦区漕盈路2500号 联系电话:59738411
技术支持:上海联建通信信息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 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800*6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