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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城(2000)第278号
各区政府: 根据《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建城[2001]第0068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关于“减免或免收人防设施结建费”的规定,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块原则上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建民防工程。如确有困难的,经市民防部门同意后,可减免或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二、对按规定配建的民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不再收取民防工程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