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籍管理
如何办理配偶之间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变更登记?

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配偶双方:
(一)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
(二)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三)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地产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主办单位: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单位地址:青浦区漕盈路2500号 联系电话:59738411
技术支持:上海联建通信信息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 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800*6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