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籍管理
哪些情况下必须进行公证?

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一)外国自然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三)港、澳、台居民;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房地产权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让、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公证文书。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主办单位: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单位地址:青浦区漕盈路2500号 联系电话:59738411
技术支持:上海联建通信信息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 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800*6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