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租赁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申请办理变更户名手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主办单位: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单位地址:青浦区漕盈路2500号 联系电话:5973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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