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人发[2001]128号和人发[2002]54号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现将本市国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现在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92年底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5年。 2、1987年底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8年。 3、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10年。 注:工作经历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注:"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总经理(凭任命书原件)。"公开发行的刊物"是指有公开发行刊号的专业学术杂志。"论文、专著"指主要撰写人。
三、认定考试组织
本市由市人事局和市房地资源局成立"上海市国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试办公室)负责本市国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的管理工作。
四、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申请参加认定考试的人员,携带有关申报材料按规定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二)市考试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出准考证。 (三)市考试办公室按照国家要求组织考前辅导及认定考试。 (四)市考试办公室将通过认定考试的人员名单报国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五)国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对本市呈报的合格人员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人员的名单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建设执业网(http://www.cpear.com)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七)认定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五、认定考试办法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作答的方式。 (二)考试时间定于2002年7月21日上午9:00-11:30。 (三)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基本概念、房地产经纪基本理论与实务、房地产政策法规知识等。 (四)考试的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六、具体要求 (一)申报材料: l、《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表1)一式3份; 2、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请用A4纸复印) (1)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2)学历证书;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任命书;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文件(2份); 4、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篇以上(原件和封面、目录、论文复印件2份)或公开出版房地产方面的专著1本以上(原件和封面、目录、主要内容复印件2份); 5、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4张(背面写名字,装于一小信封内)。 (二)材料受理时间、地点: 材料受理时间:2002年6月25日--29日9:00-11:00,13:30-16:30 地
点: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大木桥路123号) 电
话:64045568-6160或6162 领取准考证时间和考前辅导时间另行通知
二、其它
(一)各单位应将本办法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做好申报的组织工作。 (二)为确保认定考试工作的质量,对在认定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其资格并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得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
附件:1.上海市国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材料目录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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